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962號原告 黃仕佑 被告 楊思慧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41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法官蔡尚傑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