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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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03號

附民原告 梁榮良

附民被告 郭泰毅

上列被告郭泰毅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郭泰毅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830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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