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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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6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簡鴻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鴻誠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56、1459、1702、1854、2100、2430、2727、3007、3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而該包裝袋及玻璃球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13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8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卷第109頁)

113年安保字第856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卷第107頁)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3年檢管字第252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854號卷第113頁)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3包

(合計毛重11.6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包抽1,編號3,檢驗後淨重3.86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卷第107頁)

113年安保字第972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2100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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