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374號
原 告 張國文
訴訟代理人 劉勁宏
被 告 張文水
訴訟代理人 高雅玲
被 告 張李昔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寶貴
被 告 呂張春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