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黎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
定,擬向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
,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
合法送達與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影
本、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