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1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吳慶展
       林威
被   告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零捌
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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