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號
原 告 陶秀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雯心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鄭雯心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相關契約及已代為清償之證
據(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