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95號
原   告  李供儒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被   告 百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榮
被   告 丹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