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516號
原   告  林玟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曾聲請對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69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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