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陳壽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許甫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若當事
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
仍屬之」(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29年抗字第179號及
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兩造現均在臺南監獄執
行中,有提解到院審理之必要,聲請人因在監服刑無收入來
源,無資力支付本件提解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
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在卷可參外,本院另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核結果,聲請人100年度無任何財產所得
,是聲請人稱其無資力之情狀,應可採信。復本院調閱本院
101年度南小字第5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
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