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311號
原 告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煥超
被 告 SICHUE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合法進入我國之外籍勞工,因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98,600元,乃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0年7月19日
,面額98,6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作為擔保
清償之用,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8,6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本票影本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本票
文義擔保付款,票據法第5條第1項、124條、第29條分別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8,6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50元
合計1,45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