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41號
原   告  宋鴻圖
被   告  廖泰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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