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 岡小字 第1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   曾朝毅
被   告  劉娓頻
被   告  劉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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