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曾瓊瑤 律師
被 告 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林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晶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萬元{坐落高雄縣路○鄉路○段○○○○○○○○○
○號、0000-0000地號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00
0元,原告就請求遷讓上開土地所有之利益,應為79,600,000元
,計算式:(15,000平方公尺×4,000每平方公尺/元)+(4,
900平方公尺×4,000每平方公尺/元)=79,600,000元},至
於原告請求積欠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