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16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居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8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