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小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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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小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
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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