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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