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汎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開心一百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67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
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