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3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判決駁回上訴在案(97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97年11月18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迄今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依上述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許文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