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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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448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訴外人 鄭成旭 雖非虹園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仍擔任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其於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情況下,以偽造之會議記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簽名簿等資料,於民國97年1月15日向被告報備。訴外人鄭成旭提出之文件中關於區分所有權比例、會議記錄人等均有所欠缺,詎被告對該等不合法之文件,仍於97年1月30日核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與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此訴請被告應重新核定並撤銷對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並聲明:被告應撤銷97年1月30日錯誤核發予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本件應審究者為本件訴訟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經查:
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43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
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該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又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據此訂定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條規定:「申請應備文件:㈠申請書表……。㈡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㈢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㈣規約。㈤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第5條規定:「行政配合:㈠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書…」。
㈡由上開規定可知:管理人員、管理委員之選任,一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符合法定要件即屬生效,並非主管機關准予報備後始行生效,如爭執其效力者,應循民事訴訟程序,以該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提起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或撤銷會議決議等訴訟解決之(按:就此僅例示常見之訴訟類型,惟應提起何種訴訟仍應由有爭執之人依實際情形自行決定)。
㈢又上開規定所稱「報備」,乃指下級機關或公私機構、個體
,對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關或主管事務之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知悉其事實之謂。申言之,備查之目的,在於知悉已經過之事實如何,而主管機關不必另為其他作為,且備查之性質,與所陳報事項之效力無關;如法規中規定「報請備查」(報備),原則上權責仍在陳報者,且並不表示應於事前為請示之意,即使未踐行此項程序,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因此,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選任之效力或會議記錄之真偽有爭執者,固為私法上爭議事件,業如上述;然主管機關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准予核備之案件是否同意准予備查,則屬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對外作成公法上意思表示之行為,因此就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行為所生之爭議,應屬公法性質之爭議,揆諸前揭說明,普通法院並無審判權。㈣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撤銷97年1月30日錯誤核發予虹園大廈
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乃係爭議被告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對外作成公法上意思表示之「准予備查」行為,核屬公法性質之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又被告公務所設於臺南市,依法應由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㈤又原告之訴是否符合一般訴訟之合法要件(包括本件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包括父親丙○○及母親 邱琡雅 ,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由父親丙○○一人提起,有補正之必要)以及行政訴訟之訴訟要件(包括應否先經訴願程序等),以及其訴有無理由,均應由有審判權之行政法院審理裁判,民事法院既無審判權,自無從先就上開部分審認之,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