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0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0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附表:94年度除字第304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2│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3│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4│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005│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Z000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