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2年度訴字第119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原住臺北縣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6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劉錫蘭 係主僱關係,劉錫蘭於民國80年12月20日中午12時許,前往臺北縣三峽鎮有木里13
1之7號催討工資時,被告明知劉錫蘭並未出言恫嚇:「如不開付支票,就要找流氓用槍打死你」等語,竟意圖使劉錫蘭受刑事責任,而於80年12月23日下午2時30分許,向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誣指劉錫蘭有恐嚇犯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2月17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甲○○個人基本資料、吳木桐安養護中心94年1月21日 桃老護吳 字第(94)001號函各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絲鈺雲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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