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壹佰肆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成因詐欺、偽造文書、強盜及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著有47年度臺抗字第
2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著有90年度臺非字第340號、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許文成因違反詐欺、偽造文書及竊盜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相關刑事判決書(即本院99年度簡字第341號、99年度簡字第758號、99年度簡字第1052號、99年度訴字第1631號、100年度訴字第670號、101年度易字第196號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
9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上開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如附表編號1至5、125至141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6至12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號│1│2│3│4│5│6、7│8│9至66│67至123│124│125至140│14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共2罪│強盜│詐欺(共58│詐欺(共57│強盜│詐欺(共16│詐欺││││││││)││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5│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3│││月│月│月│月│月│月,共2罪│年6月│月,共58罪│月,共57罪│年│月(共16罪│月││││││││││,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期徒刑2年4│││││││││││││月│月││││├─────┼─────┼─────┼─────┼─────┼─────┼─────┼─────┼─────┼─────┼─────┼─────┼─────┤│犯罪日期│99年6月17│99年7月11│99年8月2日│99年4月5日│99年8月30│99年9月3日│99年9月6日│98年10月28│99年9月2日│99年4月30│98年11月8│99年1月7日│││日│日│││日│││日起至99年│起至99年1│日│日起至99年│││││││││││1月7日止│月7日止││1月7日止││├──┬──┼─────┼─────┼─────┼─────┼─────┼─────┼─────┼─────┼─────┼─────┼─────┼─────┤││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彰化地院│臺南地院│高等高雄分│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院││││最後├──┼─────┼─────┼─────┼─────┼─────┼─────┼─────┼─────┼─────┼─────┼─────┼─────┤│事實│案號│99年度簡字│99年度簡字│99年度簡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易字│101年度易│100年度上│101年度易│101年度易││審││第341號│第758號│第1052號│第1631號│第1631號│第1631號│第1631號│第465號│字第44號│訴字第1559│字第196號│字第196號│││││││││││││號││││├──┼─────┼─────┼─────┼─────┼─────┼─────┼─────┼─────┼─────┼─────┼─────┼─────┤││判決│99年9月30│99年10月21│99年10月21│99年12月30│99年12月30│99年12月30│99年12月30│99年10月20│101年2月23│101年2月22│101年4月20│101年4月20│││日期│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等臺中分│臺南地院│最高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院││││││├──┼─────┼─────┼─────┼─────┼─────┼─────┼─────┼─────┼─────┼─────┼─────┼─────┤│確定│案號│99年度簡字│99年度簡字│99年度簡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上易│101年度易│101年度臺│101年度易│101年度易││判決││第341號│第758號│第1052號│第1631號│第1631號│第1631號│第1631號│字第1716號│字第44號│上字第1911│字第196號│字第196號│││││││││││││號││││├──┼─────┼─────┼─────┼─────┼─────┼─────┼─────┼─────┼─────┼─────┼─────┼─────┤││判決│99年10月25│99年11月22│99年11月22│100年1月31│100年1月31│100年1月31│100年1月31│100年2月24│101年4月2│101年4月19│101年5月22│101年5月22│││確定│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期│││││││││││││├──┴──┼─────┼─────┼─────┼─────┼─────┼─────┼─────┼─────┼─────┼─────┼─────┼─────┤│備註││││應執行有期│應執行有期│應執行有期│應執行有期││││應執行有期│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徒刑8年6月│徒刑8年6月│徒刑8年6月││││徒刑1年4月│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