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579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歷年消費明細、
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上開資料並影印一份逕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