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579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歷年消費明細、
歷年還款明細及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上開資料並影印一份逕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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