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1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定不動產界線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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