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105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8,15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 陸百肆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