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秩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中秩聲字第4號

原處分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陳國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李培瑋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韓秀雲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洪文政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

民國111年3月1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08928號處分書而聲明

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11年3月7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09528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書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國維 、李培瑋、韓秀雲、洪文政(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1年3月1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參與 王瑞宏 所經營之非公共場所之賭博場所,以天九牌為賭具賭博財物,經原處分機關循線查獲,並在聲明異議人身上查獲如附表所示之賭資,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以111年3月1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08928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處聲明異議人均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緩。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對於遭處罰緩9000元不爭執,惟遭沒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並非賭資,聲明異議人不服,為此具狀聲明異議,請求原處分機關將沒入之如附表所示金錢發還聲明異議人。

三、按聲明異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處分機關於111年3月1日以聲明異議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均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9000元,有原處分書在卷可稽。原處分書並未就聲明異議人現場遭查扣現金併宣告沒入之處分,聲明異議人請求返還扣款即與原處分書無關,竟以此對於原處分書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王麗麗

附表

編號

姓名

處分書字號

罰鍰金額

沒入金額

1

陳國維

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10008928號

9000元

5萬元

2

李培瑋

同上

9000元

10萬元

3

韓秀雲

同上

9000元

6萬3000元

4

洪文政

同上

9000元

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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