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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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吳明杰 被告 李顯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21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顯榮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明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訴 字第 155 號(111.06.07)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53 號裁定(111.10.31)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附民 字第 252 號裁定(111.10.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243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15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216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2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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