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原告香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告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喆 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嘉喆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被告 蔡靜嫻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嘉 被告 趙世章
洪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依原告香堤開發有限公司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