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酌定管理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被繼
承人 黃勝相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酌發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黃勝相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勝相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及96年度家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勝相之遺產管理人,復以96年度家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經分別於民國96年9月20日及96年10月25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第6版及第B2版,依法進行公示催告。查被繼承人黃勝相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等8筆,業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得請求管理報酬。但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且被繼承人並未遺留現金,聲請人為恐應得之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爰按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以拍賣鑑定價格總額新臺幣(下同)7,769,000元(1,465,000+373,000+1,035,000+124,000+1,472,000+2,537,000+346,000+417,000)為計算標準,聲請本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為77,690元整,俾憑依前開要點第14點第4項規定向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96年度家抗字第22號、96年度家催字第93號民事裁定影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96年9月27日臺財產南嘉二字第0962001351號及96年10月29日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本院執行處97年5月30日嘉院龍民97執月字第4242號通知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繼承人黃勝相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1129-20地號等土地共8筆,甫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其鑑定價格總額共計7,769,000元即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為77,690元為管理報酬,此有本院執行處97年5月30日嘉院龍民97執月字第4242號通知影本通知函影本1份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請求管理報酬於77,69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遺產中分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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