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附民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
,U.代表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郭慧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三樓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9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判決後提起本件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趙功恆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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