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6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吳森芳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民國100年2月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森芳(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99年12月7日22時10分許,在台17線國姓橋北端處,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遭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警員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67條第2項(原裁決書漏載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等處分。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僅是延遲酒測,並非拒絕酒測,且員警未告知需吊銷駕駛執照3年,又須重新考照,因此異議人不知事態嚴重,請求念及異議人有關罰鍰部分60,000元已經繳納,又係初犯,給予較輕之裁罰,例如改以吊扣駕駛執照1年或服勞動役、教育捐等處罰代之,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7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在台17線國姓橋北端處,有拒絕值勤警員對之實施是否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測試檢定之行為,有台南縣警察局99年12月7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附卷可參。
㈡惟異議人固不否認有遭員警要求酒測一事,然辯稱並無拒絕
酒測之行為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0年1月3日南市警營交字第1000001928號函檢送舉發員警於上開時、地舉發時所錄製之錄影光碟得知:「第1段錄影資料:於光碟顯示l分40秒時,執勤員警發現TZ-5525號自小客車倒車停留於國姓橋上機車道;於光碟顯示l2分20秒時,TZ-5525號自小客車由執勤員警駕駛警車引導至路檢點;於光碟顯示l2分50秒時,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下車,開始打電話。於光碟顯示l3分10秒時,執勤員警送上小瓶裝礦泉水;於光碟顯示l5分00秒時,執勤員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值檢定,駕駛人藉故推延,不願受測;於光碟顯示l6分26秒時,執勤員警向駕駛人告知:現在時間99年12月7日21時25分,15分鐘後將實施酒精值檢定,如再不配合將以拒絕接受酒測辦理;於光碟顯示28分00秒時,執勤員警向駕駛人告知拒絕接受酒測應受之處罰;於光碟顯示28分40秒時,執勤員警將駕駛人帶回七股分駐所偵辦;於光碟顯示35分49秒時,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於返回七股所途中言語表示:測下去會漏氣,請不要測,我喝這麼多,怎麼可能不漏氣;於光碟顯示36分30秒時,執勤員警請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下車,進入七股分駐所;於光碟顯示37分00秒時,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再次要求執勤員警不要實施酒測;於光碟顯示38分00秒時,執勤員警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出示證件,駕駛人拒不配合;於光碟顯示40分10秒時,執勤員警查知TZ-5525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於光碟顯示40分30秒時,值勤員警當場告知拒絕接受酒測之罰則:
罰金新台幣6萬元、車輛移置保管、駕駛執照吊銷,3年後才能重考。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仍不配合;於光碟顯示42分30秒時,執勤員警再次要求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出示證件,驚駛人仍拒不配合。於光碟顯示43分20秒時,執勤員警再次要求,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提供身分證字號;於光碟顯示45分30秒時,執勤員警查知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年籍資料;於光碟顯示46分40秒時,向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查證查詢所得之年籍資料正確無誤;於光碟顯示48分27秒時,第1段錄影資料結束。第2段錄影資料:於光碟畫面一開始,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不斷說話,拖延時間。於光碟顯示3分03秒時,TZ-5525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拿出名片交給執勤員警。於光碟顯示4分48秒時,錄影結束。」等情,業經本院勘驗在卷,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員警一再且多次請異議人配合酒精濃度檢
測,以及告知拒測將受處罰之勸導,異議人一再推託,堪認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形,至為明確。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揭時、地有拒絕酒精濃度之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事實,既堪認定,則移送機關據此並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60,000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於法即無不當。又上開處罰係法律明文規定,異議人請求改以處以較輕之裁罰,例如改以吊扣駕駛執照1年或服勞動役、教育捐等處罰代之云云,自屬無據。從而,本件異議經核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