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685號聲請人 楊肇瀛 相對人 陳明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本票票號061076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所附本票之票號061076到期日為民國98年12月1日,惟附表中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記載為民國98年2月1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陳明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