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070號聲請人 陳麒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明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正確發票日(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
二、請釋明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正確請求金額(「新臺幣130,000元」或「新臺幣150,000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連明玥」或「 連明月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