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解惠婷 訴訟代理人 黃子錡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許庭暉 追加被告 林淑娟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5日上午10點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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