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存選任辯護人鍾年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張志強 選任辯護人 李子春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古銘倫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陳錦隆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偉存、張志強、古銘倫、陳錦隆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張偉存、張志強、古銘倫、陳錦隆等因涉嫌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99年4月28日執行羈押。嗣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依前開規定分別於99年7月15日、9月17日、11月19日、100年1月20日、3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分別裁定自99年7月28日、9月28日、1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於100年5月25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4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當庭諭知應自100年5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