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泰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15日確定及應執行殘餘刑期4年3月17日,並於民國92年9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7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5年7月2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