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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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