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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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0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復經同法院裁定減刑後,於9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應補充為「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6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7年3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第9行「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補充為「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05公克)」;證據欄一、㈠另補充「被告於偵訊時之自白」、㈣另補充「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98年度安保管字第168號)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於9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驗餘淨重0.080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7月31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27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係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029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北埔鄉外坪村6鄰庚寮坪16號居新竹縣○○鄉○○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復經同法院裁定減刑後,於97年3月17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悟,基於持有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7日14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某處,以新臺幣1,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忠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非法持有之。嗣於98年5日7日15時36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巷○弄○○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x得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時自白上揭犯罪情節。
㈡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7月31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1272號鑑定書1份。
㈢現場及證物照片3張。
㈣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2級毒品罪嫌。另被告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檢察官馮浩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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