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891號債權人乙○○債權人天○○債權人甲○○債權人丙○○債權人吳生債權人丁○債權人戊○○債權人己○○債權人庚○○債權人辛○○債權人壬○○債權人玄○○○債權人寅○○○債權人癸○○債權人丑○○債權人卯○○債權人辰○○債權人巳○○債權人午○○債權人未○○債權人子○○債權人申○○債權人酉○○債權人戌○○債權人地○○債權人宇○○債權人亥○○○債權人宙○○債權人黃○○債權人A○○債權人B○○前列三十人共同代理人庚○○前列三十人共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泰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確認債權人吳生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
率各為何?㈣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順泰興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99年8月18日經授中字第099324723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㈤敘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㈥敘明各債權人請求標的金額各為何(請分別敘明)?並分別
列出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利息起迄日為何?㈦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