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 蘇琪羽 (原名 蘇慧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宗暘 因110年度訴字第16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