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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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 林陳靜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洋華林文錫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2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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