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債權人 鄭秀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金波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金波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①債務人葉金波之最新戶籍謄本②票號AD0000000、AD0000000之支票正本及退票理由單,此項通知已於一百年三月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