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小字第2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   告  蘇文龍 (原名: 蘇石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岡小字第201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上午9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
於同年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高菁蓮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肆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高菁蓮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高菁蓮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