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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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1年6月確定,已於98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
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