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一三二號異議人即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因被告丁○○、丙○○損害債權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一三二號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乙○交付審判之聲請為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判字第一三二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此裁定非屬審判期日審判長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請人對之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