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房(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伍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8年6月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筑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