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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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馨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附表:
⒈陳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
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並說明聲請人
公司解散後是否有選任清算人?⒊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
債權金額、及拍賣抵押物後債權餘額)、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並提出相關債權債務之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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