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3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案外人坤威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7日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