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告 林浚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X平台帳號@gracya_leejia使用者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應在X平台(原Twitter)刪除相關貼文及留言,此部分係屬請求法院判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00元【計算式:2,800元+3,000元=5,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美滋